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本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廉洁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赣榆区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外聘教授讲课、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扎口管理、依规接待、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本校公务接待,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 公务接待前,校委办须填写接待审批单,经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接待。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本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