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党委,机关各党支部:
开好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障,是落实提质增效“增值版”和“转观念、勇创新、强管理、创一流”主题教育,全力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龙江销售“实践地”的具体行动。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主题
这次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按照上述内容,围绕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的纪律筑牢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忠诚,保证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等方面,结合公司改革发展实际,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推动党纪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加快推进建成一流销售企业的生动实践。
二、严格程序要求
1.认真组织学习。召开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前,党支部要采取党员自学、研讨交流、党课辅导等方式深入开展学习,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穿始终,一体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及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中国石油和中国石油相关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相关要求等,打牢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思想基础。召开组织生活会前,党支部要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对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老党员、流动党员等群体,党支部要通过送学上门,线上学习等方式,确保学习教育全覆盖。
2.深入查摆问题。党支部和党员要紧扣党纪学习教育目标任务,对照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深入检视剖析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情况和学习贯彻《条例》情况,重点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在遵规守纪、清正廉洁前提下勇于担责、敢于创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4个方面查摆突出问题、找准思想根源。党支部委员会要对照党章规定的党支部职责,对照上一次组织生活会以及巡视巡察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查摆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党员要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和要求,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全面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查摆的问题分别形成问题清单。会前,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谈心谈话,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互相交流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党支部书记要重点同新发展党员、新转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流动党员、年老体弱党员、受到处分处置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
3.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根据党支部组织设置和党员人数,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议形式进行。党员采取个人自评、党员互评的方式,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支部委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般采取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自我批评要正视问题,揭短亮丑,见人见事见思想;相互批评要出于公心、直截了当,不讲空话套话,不搞一团和气。
4.客观公正作出评定。在党员大会上,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通报党支部委员会查摆问题等情况,接受党员评议。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员大会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综合党员日常表现,实事求是的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并向本人反馈。不搞好人主义、不搞平衡照顾,评定为“优秀”的党员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将党支部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上级党组织考核的重要参考。对评定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褒奖;对评定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问题差距,帮助改进不足;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已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可不参加民主评议,原则上不评定等次。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或流动党员党组织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有关情况和评定意见及时反馈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对受到党纪处分党员的民主评议等次,根据中组部有关要求,按以下政策掌握。
(1)党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2)党员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评定不合格等次。
(4)党员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不评定等次。
(5)党员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民主评议,不评定等次。结案后,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